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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1,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京,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飞机场社区居委会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2,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再审申请人赵某1因与被申请人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1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时限系严重错误,申请人曾于2014年12月22日在桥西法院立案,请求将遗产进行重新分割,应视为时效中断。《继承协议》和《继承文书》中的房产北屋东头一间、北屋西头一间,虽经律师见证已过户到赵某2名下,但却存在许多瑕疵,对此申请人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继承协议》中明确载明赵荣田1995年3月16日去世,赵某2应在1997年3月17日前进行继承,而到1998年7月30日赵某2才提出并签订《继承协议》,其继承权己经消灭;同样,有关申请人在《继承协议》中所称“明确表示对赵荣田的遗产份额放弃继承权”,也就成了无稽之谈。因为到1997年3月17日后,赵荣田“名下坐落…”的所有房屋遗产就自然归属到了其遗孀赵其慧一人名下。一、二审法院有意漏掉一个关键细节:申请人曾对“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三人均在场”提出了反驳,二审判决查明“赵某2主张其母亲赵其慧的签名由其所签,但指纹系其母亲所摁”,赵某2拿不出任何委托证明和有力证据,仅凭赵某2一人陈述,就认定该《继承协议》,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遗产共计4间房屋,1998年7月30日,经见证将赵荣田名下北屋东头一间过户到了赵某2名下,2006年4月12日又将西屋、南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赵某2的两个儿子赵逸和赵磊,仅剩北屋西头一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申请人却一间也没有。综上,恳请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再审,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请求撤销1998年7月30日房产继承协议,但其在原审中认可是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及母亲赵其慧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要件,原审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所要求撤销的2007年7月2日房产继承协议,因其在2013年3月已经知道西屋、南屋过户至赵某2两个儿子名下的事实,故原审认定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妥。赵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审 判 员 张旭东审 判 员 牛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彦民书 记 员 邸 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