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俞雪飞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68号原告:俞雪飞,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陈慧,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俞雪飞与被告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雪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慧偿还借款人民币472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陈慧,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慧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俞雪飞虽提供了被告陈慧的居住地址,但被告陈慧已不在此居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雪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92元,由原告俞雪飞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成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