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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冯富宝、侯永华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富宝,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现住怀仁县。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被告人侯永华,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大同市。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被告人王志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现住怀仁县。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朱志远,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现住怀仁县。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富宝、侯永华、朱志远、王志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富宝、侯永华、王志军、朱志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静波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