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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世全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彭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全,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彭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727号原告:胡世全,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法定代表人:汤明,职务:董事长。被告:中电建彭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福民,职务:董事长。2017年7月13日,本院收到胡世全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胡世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340000元,装饰装修损失、房屋租赁费用100000元,共计24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世全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茂英审 判 员  苏立军人民陪审员  杨思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