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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茜与洪晖、余佳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晖,刘茜,余佳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晖,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茜,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余佳穗,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洪晖因与被上诉人刘茜、原审被告余佳穗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上诉人洪晖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洪晖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上诉人洪晖送达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洪晖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