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仇孝敏与中航长城大地浙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孝敏,中航长城大地浙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292号原告:仇孝敏,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中航长城大地浙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一区88幢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美萍。原告仇孝敏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浙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孝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长城大地浙江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孝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被告将其承包的平阳县昆鳌花园商品房项目整体转包给原告并签订工程施工责任制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000元。嗣后,原告发现被告已与工程发包方解除合同,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退还保证金,遂成讼。被告中航长城大地浙江建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责任制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平阳县昆鳌花园商品房项目中4栋多层3栋小高层土建工程水电桩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2017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缴纳平阳县新纪园保证金20000元。嗣后,被告一直未能安排原告进场施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责任制承包协议、现金交款单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工程施工责任制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被告未能按约安排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场施工,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保证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答辩权与质证权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航长城大地浙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仇孝敏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