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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孔祥开与侯志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开,侯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开,男。被执行人侯志猛,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侯志猛在西村乡宋营村有集体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修集用2015第20622400**号),暂不能执行。未发现被侯志猛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收益,申请人也没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