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君成、陈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成,陈立志,孟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006—1号申请人:张君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信,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立志,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孟丽娜,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张君成诉被申请人陈立志、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君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立志、孟丽娜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陈立志、孟丽娜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君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君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立志、孟丽娜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陈立志、孟丽娜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