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绪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绪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2476号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4041-7,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平桥车站二楼。法定代表人:徐世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曾绪勇,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绪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健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林作超、李远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绪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系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我公司给被告曾绪勇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我公司与开县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作了明确约定。按照约定,被告曾绪勇系XXXX小区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852.60元和公摊水电费116.90元至今未交。原告经催要后被告仍未缴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绪勇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共1969.50元(含公摊水电费116.9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曾绪勇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元月6日,开县(现开州区)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的服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费用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0.6元/月。业主委员会协助原告对少数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催收,对极少数无理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支持原告付诸司法程序解决。被告曾绪勇系开县XXXX小区业主,居住在XX幢X-X号房屋,房屋面积为171.54平方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969.50元(含公摊水电费116.90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9月5日通过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向被告曾绪勇发函催收所欠物管费,但被告仍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材料、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XXXX小区拖欠费用客户表、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给曾绪勇的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曾绪勇居住的小区开州区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对开州区XXXX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关催交义务,作为业主的被告曾绪勇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院对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曾绪勇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曾绪勇的房屋面积为171.54平方米,未交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18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曾绪勇应支付给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费为0.60元/平方米/月×18个月×171.54平方米=1852.60元,公摊水电费116.90元,合计:1969.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绪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852.60元;二、被告曾绪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摊水电费116.9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绪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