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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同昌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徐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