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同昌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徐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