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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薛金明、薛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明,薛世明,彭泽县天平才采石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303号申请人:薛金明,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薛世明,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彭泽县定山林场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戴文武。被申请人:彭泽县天平才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展伟。申请人薛金明、薛世明与被申请人彭泽县定山林场采石场、彭泽县天平采石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薛金明、薛世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泽县定山林场采石场、彭泽县天平采石场采矿经营权予以查封。薛晶以其座落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新联家园17-1001号住宅商品房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泽县定山采石场、彭泽县天平采石场采矿经营权。查封期间采矿经营权停止转让,从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