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0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敏,曾用名吴兰敏,女,1989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吴敏与被害人卢海空同住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金马宾馆1408房间,次日凌晨,被告人吴敏趁卢某熟睡之际,窃取卢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只黑色OPPO手机。现该手机已经返还卢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光盘、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经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敏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