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大加与江林鑫、陈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044号原告:吴大加,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火,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林鑫,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松海,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经辉。原告吴大加与被告江林鑫、陈松海、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吴大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大加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大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大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静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