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十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中联森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十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中联森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606号原告:成都十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光明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295257013。法定代表人:曾年勇,总经理。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3号,注册号510183000024077。法定代表人:吴永能,经理。被告:中联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B3号联森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96678H。法定代表人:唐选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彭镇燃灯社区,注册号510122000027207。法定代表人:林一钦,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十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中联森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十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中联森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十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