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花凤华与汪士福、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凤华,汪士福,XX,杨会太,徐福记,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道社,苏庆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971号原告:花凤华,女,1965年3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徐琴,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士福,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XX,男,成年,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杨会太,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徐福记,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刚,男,居民,住阳谷县。被告: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彦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民,男,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阳谷县。被告:李道社,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苏庆海,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花凤华与被告汪士福、XX、杨会太、徐福记、李道社、苏庆海、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已与被告徐福记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花凤华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