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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杨辉申请执行李朝章、陈小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李朝章,陈小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78年5月3日生,白族,系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贵州省盘县亦资街道竹海东路东湖大厦*楼,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被执行人李朝章,男,1963年3月18日生,白族,系盘县坪地彝族乡退休干部,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隆华小区5号楼一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3********。被执行人陈小选,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坪地彝族乡所倮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杨辉申请执行李朝章、陈小选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朝章、陈小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执行人李朝章、陈小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朝章、陈小选支付申请人代为偿还的款项3567047元及相关产生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68元和执行费38247元,以上款项合计362296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6)黔0222执保4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陈小选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黔盘执字第669号的执行款项3567047元,所扣留的执行款项未经允许不得支付给陈小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小选在执行案号为(2014)黔盘执字第669号中的执行款3567047元至(2017)黔0222执848号执行案件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