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陈宝川、陈惠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陈宝川,陈惠如,陈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8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108-4。代表人:邹绍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职员,住龙海市。被告:陈宝川,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惠如,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炳兴,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简称:龙海邮政银行)与被告陈宝川、陈惠如、陈炳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宝川、陈惠如、陈炳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宝川、陈惠如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3.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陈炳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被告陈宝川、陈惠如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借款年利率14.58%。被告陈炳兴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200000元,但被告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借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4月2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3003.23元及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宝川与被告陈惠如是夫妻关系,也是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宝川、陈惠如、陈炳兴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被告陈宝川、陈惠如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借款年利率14.58%。被告陈炳兴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200000元,但被告陈宝川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借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4月29日止,被告陈宝川仅偿还借款本金116996.77元及利息付至2017年2月28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3003.23元及利息,经原告催讨未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还款计划表》、还款明细、《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被告陈宝川、陈惠如共同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被告陈宝川、陈惠如未能按期还款付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宝川和被告陈惠如是夫妻关系,且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系共同借款人,故被告陈宝川、陈惠如应当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炳兴为被告陈宝川、陈惠如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宝川、陈惠如、陈炳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陈宝川、陈惠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3003.23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可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陈炳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保证合同约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宝川、陈惠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借款83003.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陈炳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宝川、陈惠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67元,由被告陈宝川、陈惠如、陈炳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桂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