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闵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闵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迟丹丹,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杰,女,1994年3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系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置业顾问,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闵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80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确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盖世非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那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