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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田乔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乔,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32号申请执行人:田乔,女性,汉族,1985年03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4504X。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乔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渝0104民初54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田乔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田乔就同一事项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过,已执行完毕并结案。本院认为,田乔的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田乔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