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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管兆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兆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54号罪犯管兆冈,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七监区服刑。罪犯管兆冈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亭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管兆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于2017年4月因在监狱组织的单项性活动中表现突出,被予以加分奖励。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管兆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管兆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管兆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兆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