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郑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凌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继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向东,上诉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郑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0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诉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余淑媛审判员 戴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