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广科与程振栋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广科,程振栋,宋恒珍,展计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广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仰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振栋。一审第三人:宋恒珍。一审第三人:展计玲。再审申请人袁广科因与被申请人程振栋、一审第三人宋恒珍、展计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521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3民终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袁广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