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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汝洲与北京联宾塑胶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汝洲,北京联宾塑胶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5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汝洲,男,1963年6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北京言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宾塑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江胜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汝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宾塑胶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宾塑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汝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我与联宾塑胶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联宾塑胶公司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虽然未实际向联宾塑胶公司提供劳动,但联宾塑胶公司已默许我可以不工作,且双方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联宾塑胶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于汝州本人签字,且于汝洲从未向我公司提供过劳动。于汝洲与我公司只是签了形式上的合同,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于汝洲的上诉请求。于汝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宾塑胶公司支付2010年1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17458.88元;2.联宾塑胶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7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汝州系残疾人。2016年7月27日,于汝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联宾塑胶公司支付2010年1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17458.88元,以及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700元。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390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于汝洲的全部申请请求。于汝洲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于汝洲主张其与联宾塑胶公司于2007年12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一次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15日到期,后续签合同至2014年12月15日,到期后未再续签;自2010年1月16日起,联宾塑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联宾塑胶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存在工资差额。双方均认可于汝洲从未向联宾塑胶公司提供过劳动。一审法院认为,因于汝洲与联宾塑胶公司均认可于汝洲从未为联宾塑胶公司提供过劳动,故虽然双方均认可建立过劳动关系,但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并依法认定于汝洲与联宾塑胶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于汝洲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各项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于汝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另,联宾塑胶公司主张于汝洲的哥哥于汝莹曾在其公司任人事主管,于汝莹利用职务之便为于汝洲代签了前述两份劳动合同。对此,于汝洲表示认可于汝莹系其哥哥,第一份劳动合同为于汝莹代签,续签的合同亦非其本人签字,但主张劳动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联宾塑胶公司明知其为残疾人、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于汝洲与联宾塑胶公司虽签有劳动合同,但于汝洲从未向联宾塑胶公司提供过劳动,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的用工。故难以认定于汝洲与联宾塑胶公司建立了真正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为于汝洲基于劳动关系要求联宾塑胶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汝洲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于汝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汝洲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 妍审 判 员  张 洁审 判 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董和平书 记 员  黄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