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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利娜诉张志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娜,张志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833号原告:王利娜,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张志广,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娜与被告张志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娜撤回对被告张志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利娜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