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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潘兆丰与杨秀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兆丰,杨秀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163号原告潘兆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杨秀谱,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兆丰负担。审判员  吕绍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修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