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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财庚、吴荷芳与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周定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财庚,吴荷芳,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周定保,狄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周财庚,男,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吴荷芳,女,1959年6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东环路西侧钢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30728060F。法定代表人周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定保,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狄腊英,女,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周财庚、吴荷芳与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周定保、狄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9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周定保、狄腊英于2017年2月10日前向周财庚、吴荷芳归还借款2800万元。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5900元,由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周定保、狄腊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信息。周定保、狄腊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屋、汽车。周定保、狄腊英无银行存款,房屋抵押给银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9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