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福渭、于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渭,于金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31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淑贤,女,195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于福渭,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被申请人:于金胜,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申请人张淑贤与被申请人于福渭、于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鲁0702民初3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所有的鲁V×××××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查封。原告张淑贤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V×××××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