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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亚克国际运输(天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亚克国际运输(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381号申请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号国际大厦*****号。法定代表人:赵彦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亚克国际运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欣园小区*栋。法定代表人:刘思谨。申请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克国际运输(天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亚克国际运输(天津)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1160771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亚克国际运输(天津)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1160771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人民陪审员  陈念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