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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湖南金晟工贸有限公司诉贵州奋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翔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晟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奋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翔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高震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奋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法定代表人:伍希言。被执行人:贵州翔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法定代表人:晏繁松。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6276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3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220元(自2017年6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7872元,执行费32870元,以上款项合计31255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奋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翔海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255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