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宝田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夏广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701号原告:孙宝田,1955年10月2日出生,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程绍喜,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婧,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第三人:夏广民,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田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夏广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孙宝田承担。审判员 崔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