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56号申请人: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王全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097156027H。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李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70826844W。法定代表人:付伟。职务:经理。申请人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扣押。申请人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30000元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ד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期限为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仇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