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陶汝祥与王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汝祥,王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986号之一原告:陶汝祥,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龙,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西路699号。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经理。原告陶汝祥与被告王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陶汝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汝祥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陶汝祥负担。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