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居民。被执行人康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汉江路,系城固县某某镇小学老师,居民。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72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康某偿还贾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计)、垫付诉讼费400元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康某送达了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三次,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康某虽系教师有工资收入,但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扣留,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康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克金审 判 员 陈文彬代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