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丙申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563号原告张丙申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丙申撤回起诉。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