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海洋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洋,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洋。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谢礼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海洋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海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2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025元、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本案执行中,案涉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但违约金未执行到位。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位予以查封,并对部分车位予以评估拍卖,因其上设置有抵押权,且抵押金额巨大,暂无法处置,故拍卖予以暂停。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海洋违约金40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