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田野、李红艳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田野,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306号申请人: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法定代表人:戴长春,系该单位会长。委托诉讼���理人:张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申请人:李红艳,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人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申请人田野、李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野、李红艳账户存款2063754.74元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一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所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野、李红艳账户存款2063754.74元;二、如被申请人田野、李红艳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唐佳人民陪审员魏树云人民陪审员李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