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周和与石林万家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和,石林万家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镇高石哨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801号原告:杨周和,男,1946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坤,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林万家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石林街道办事处和摩站村委会高石哨村。法定代表人:杨树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镇高石哨村小组,住所地石林县石林镇高石哨村。代表人:曹云春,村小组长。原告杨周和与被告石林万家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镇高石哨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周和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周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本案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周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周和负担。审判员 唐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