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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瑞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59号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安阳市光华小区102号楼2单元3层西户。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职务总经理。被告:刘瑞芳,女,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瑞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汝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