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葛长辉与被告牛振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辉,牛振楠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741号原告葛长辉,男。被告牛振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长辉与被告牛振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崇刚人民陪审员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