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晓东申请宣告王世军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特15号申请人:王晓东,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王晓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晓东称:申请人王晓东与王世军系兄妹关系,王世军未婚。王世军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求宣告王世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世军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辉南县。系申请人之兄,于2010年10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王世军的父母已经去世,本人未婚。申请人王晓东申请宣告王世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世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经届满,王世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世军下落不明至今已经近7年,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世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