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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葸志国与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葸志国,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葸志国,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英,女,汉族,1955年8月24日出生。上诉人葸志国因与被上诉人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葸志国、被上诉人杨秀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葸志国、杨秀英之间的借贷金额到底是多少、杨秀英认可的65万元是否是借条中载明的款项,该笔款是否已经认定在杨秀英的犯罪数额中等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葸志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牛 菲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