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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光国与被执行人胡梅、大连鹏祥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光国,胡梅,大连鹏祥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光国。被执行人胡梅。被执行人大连鹏祥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欧阳光国与被执行人胡梅、大连鹏祥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梅、大连鹏祥经贸有限公司偿还欧阳光国借款142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梅、大连鹏祥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双方当事人与2017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于2017年5月26日给付申请人5万元;二、余款14万元,被执行人每月给付一万元,直至欠款还清时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