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廷凯与黄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凯,黄志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629号原告:孙廷凯,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黄志波,男,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凯诉被告黄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廷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