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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廷凯与黄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凯,黄志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629号原告:孙廷凯,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黄志波,男,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凯诉被告黄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廷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