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仪陇县金城镇重庆水码头老火锅申请执行峨边金丰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金城镇重庆水码头老火锅,峨边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仪陇县金城镇重庆水码头老火锅,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南街65号,工商注册号:511324600312918。经营者:胡辉,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峨边金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六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563270899U。法定代表人:黄建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峨边金丰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峨边金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789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