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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丘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4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某某自愿到本院交纳555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目前本案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4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