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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其峰与被告朱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其峰,朱学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658号原告:丁其峰,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刚,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丁其峰诉被告朱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丁其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其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丁其峰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