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其峰与被告朱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其峰,朱学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658号原告:丁其峰,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刚,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丁其峰诉被告朱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丁其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其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丁其峰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