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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燕、你则、差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燕,你则,差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法定代表人王兆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燕,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市景洪市人。被执行人:你则,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被执行人:差工,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燕、你则、差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燕、你则、差工于2014年9月29日前返还借款本金XXXXXX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燕、你则、差工未按判决确定向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XXXXXX元及利息,诉讼费XXXX元、执行费XXXX元,合计XXXXXX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燕、你则、差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燕、你则、差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三 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