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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133号刘朝文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122执133号被拘留人:刘朝文,男,1982年4月2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拘留人刘朝文系被执行人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有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黔0122执133号决定书对刘朝文拘留15日,并于同日移交司法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刘朝文承认并改正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并且主动履行了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刘朝文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