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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家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641号原告:赵家乐,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周某,女,200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家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家乐负担。审判长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