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社伟与被告史国荣、王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社伟,史国荣,王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662号原告:苏社伟,男,汉族,大专文化,河津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维栋,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国荣,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一瑜,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怀荣,男,河津市人。原告苏社伟与被告史国荣、王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苏社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社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计5230元,由原告苏社伟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敏书 记 员 张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