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8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社伟与被告史国荣、王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社伟,史国荣,王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662号原告:苏社伟,男,汉族,大专文化,河津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维栋,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国荣,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一瑜,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怀荣,男,河津市人。原告苏社伟与被告史国荣、王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苏社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社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计5230元,由原告苏社伟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敏书 记 员  张晓萍 来自: